为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南华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支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为学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党费经费与党组织活动经费,也包括用于党建活动的指定性社会捐赠;
第二条 经费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开展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建设党员教育基地、活动场所,含报刊费、资料费、讲课费、交通费、设备费等;
2.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及有关主题和专项活动,含以支部为单位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参观学习费用;
3.参加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展览、报告、演出、观影等活动费用;
4.开展党内评优、表彰、奖励,含有关荣誉证书、奖品、奖金、会务组织费用等;
5.进行基层组织换届,含筹备、召开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6.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含有关评审费、版面费、资料复印费和优秀成果(论文)奖励等;
7.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含慰问金、购买慰问品的费用;
8.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活动设施费用。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负责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与审批。支部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需制定包括活动形式、内容、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的活动方案,在履行报销手续时,须填写《基层党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经费审批表》。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对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开通报,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发放标准为外请专家1000元/次/2小时,校内高职为500元/次/2小时,校内中级及以下为300元/次/2小时;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7.对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现金补助,标准为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
第六条 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必须专款专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用于发放福利、购买礼品,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