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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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为适应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服务湖南省南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基金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湖南省南华大学。

第六条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基金会的住所位于湖南省南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好基金会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资助湖南省南华大学的教学科研。如资助数字校园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学术会议、交流合作、科研项目配套和科研人员奖励等。

2.资助湖南省南华大学在校学生。如资助学生社团活动、科技制作、体育活动、文娱活动、参与各类比赛等。

3.资助湖南省南华大学在校教师。如资助论文或书籍出版、出国考察、教师培训、外教聘用等。

4.资助湖南省南华大学校友会及相关工作。

5.资助湖南省南华大学校园建设。资助湖南省南华大学校园的建设与维护,包括建筑物、场馆设施、道路、园林绿化、文化设施等。

6.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四)接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委托,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基金会由9-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根据发展需要,任期内可以适量调整。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积极支持本基金会,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二)累计为本会捐赠非定向资金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享有对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时获得奖励的权利;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基金会提供业务信息和工作协助,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六)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定通过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五)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可增设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等。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议事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秘书处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二)决定新增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等;

(三)决定由章程规定的较大投资活动;

(四)审议、审定基金会的大、中型活动方案;

(五)决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方案;

(六)审定理事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七)对基金会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应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发起,由理事长主持,可采取文件会签或者召开会议方式决议相关事项,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通过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

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基金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重要规则和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办事机构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设监事2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基金会财会人员及前两者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基金会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费用;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基金会的较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超过200万元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四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资金,捐赠给湖南省南华大学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剩余实物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捐赠给湘大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22年3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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