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核算的时间。基层党支部每年年初(一般为1月)核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做出调整。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建立“党费三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上交当月党费;各基层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全额上缴本季度党费;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每半年党费全额汇入学校党费专户(户名:南华大学党委组织部,账号:1905021629100009979,开户行:衡阳市工商银行南华大学南院支行)。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缴纳党费后,凭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签字盖章的银行回单到财务处开具党费缴纳收据。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五条 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印章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第六条 党费计算基数。学校不同类别党员按以下标准交纳党费:
校本部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缴纳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附属医院在职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基数: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缴纳党费基数:每月交纳党费0.2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需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 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条 党费交纳的方式。各基层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各基层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采用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
第十二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党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项目;开展“三会一课”、创优争先、党组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2.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开展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5.开展党务工作,包括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党费的下拨。每年学校收缴党费将按有关规定上缴衡阳市委组织部,按一定比例下拨至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作为活动经费,余下经费作为学校党委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的审批。按照《南华大学党费审批管理办法》,依据党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党费预算和每一笔开支,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先由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书记进行初步审核,开具内部结算单,再根据相应的党费审批权限,分别报组织部部长、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管理总体要求。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权限,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明确党费账户设置。学校党委设立党费专用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掌印三分设。学校党委为校本部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设立党费代管账户,用于学校党委下拨党费和工作、活动经费的报销等。附属医院党委设有党费专户的,须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南华大学党费专户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掌印分设,加强对附属医院党费专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使用记录。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设立党支部党费管理帐薄。报销党员活动开支,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落实责任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严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费工作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上报告(可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公布党费工作相关情况;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每年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报告党费工作相关情况;各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党费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余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使用效果;党费下拨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严格党费工作检查。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应定期核查本单位党费收缴记录、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和有关手续,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报告应说明:党费收缴的比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上下级党组织党费缴存数目是否相同,有无截留或挪用现象,上级下拨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党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向等。学校党委将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党费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费收缴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