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印章的管理工作,规范工作行为,保证法人证书、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基金会法人证书、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法人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由基金会秘书处启用。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法人证书、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指派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须按照规定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带离。
第九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人员负责监督使用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法人证书、印章使用审批
第十条 使用法人证书、印章坚持审批手续。基金会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需盖印章或使用法人证书的由秘书长负责审批。基金会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或由理事长授权,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二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核稿,理事会办公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三条 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印证。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