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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加强湖南省南华大学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程序,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任何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核算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二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七、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八、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九、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十、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十一、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十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三、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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