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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南华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所有专项基金的捐赠款一律进教育基金会帐户。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为充分调动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性,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筹集善款,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内各二级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专项基金接受来自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及个人的爱心捐赠,包括海内外校友、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各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用途:

专项基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升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包括:

(一)设立奖教金、学生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

(二)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资助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等;

(四)资助其他合乎捐赠者意愿、与南华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设立单位填写《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审批表》─基金会审核同意─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专项基金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也可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对相应二级单位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会同各二级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二级单位讨论决定专项基金具体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备案;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各二级单位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自觉接受南华大学在校师生、各地校友、爱心人士、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基金会将定期在其官网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详细收入与支出明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专项

基金应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相关要求接受延伸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专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各二级单位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基金会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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