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规避投资风险,确保资金运作规范高效,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投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资金来自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条 捐赠人对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五条 投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金融产品、贷款、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安全型的合法投资。
第六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教育基金会投资需建立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实行专人负责制。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与资金运作部。
(一)理事会作为教育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教育基金会投资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投资工作。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核财务部提出的投资方案。
(三)财务部负责提出投资建议方案,并实施批准后的投资方案。
第七条 投资运作程序
(一)银行理财运作程序
1.财务部开展资金运作市场调查与研究,并提出银行理财建议方案。
2.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银行理财建议方案,修订后报请理事会审批。
3.理事会审议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的银行理财方案。
4.财务部负责实施理事会批准后的银行理财方案。理事会已批准的同一类型的银行理财不需要再上报理事会批准。
(二)对外股权投资运作程序
1.财务部开展资金运作市场调查与研究,并提出对外股权投资建议方案。
2.基金会秘书处审议对外股权投资建议方案,修订后报请理事会审批。
3.理事会审议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4.财务部负责实施理事会批准后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三)其他非银行理财类型的对外投资均参照对外股权投资运作程序施行。
第八条 投资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
(一)实施资金组合投资策略。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资金运作任务,分散信用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于各类基金债券、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资金运作的风险。
(二)科学监控投资运作。为控制投资风险,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接近止损点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理事会商定调整对策,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投资。
(三)建立投资合作单位评价机制。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合作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四)严格投资审批程序。每笔对外投资或中止投资均要严格按照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操作。
第九条 投资处于实时监控状态,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控检查
(一)理事会成员有询问投资工作进展情况的权利,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投资情况。理事会对基金会秘书处的投资具体方案拥有否决权。
(二)基金会秘书处应审核投资合作单位的背景材料、投资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财务部对投资的收益和损失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报告并处理发现的问题,实行投资分析书面报告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