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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依法获得的注册资金、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基金会财务会计档案应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章基金财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受赠物资应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并折算价值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并将扣除变卖发生费用后的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八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严格按基金审批权限程序进行使用,或根据学校发展要求转拨学校本部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捐赠者的财务查询。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学校教育发展和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第十条 基金运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营运事项必须经过事前可行性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科学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过事前可行性论证或未按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的事项,基金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审批权限分为三部分:

1.受赠资金的使用审批。募集资金(资产)的分配或受赠资金(资产)转拨学校本部使用的,由理事长审批;受赠资金(资产)按协议或约定使用的,由秘书长审批。

2.基金会管理费用的审批。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3万)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3.基金运作审批。基金运作审批办法由基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基金管理费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费的来源包括三个部份:

1.计提项目管理费用。即对限定性基金或非限定基金按当年发生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的款项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2.按基金增值收入的10%计提的管理费;

3.其他来源。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费的开支内容和比例

1.基金管理费的开支内容包括基金运行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经费等。

2.基金办公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度基金总支出的10%。

第四章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集体领导下全面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和监事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和有关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十八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接受社团法人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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