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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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致力于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南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和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合同是:

1.基金会与国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2.基金会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基金会统一提供各类合同的范文,然后经由该项目的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单位协商起草。

第五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是经由基金会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通过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范文的框架起草;

2.对捐赠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地方,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在签订之前,须经基金会法律顾问(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

3.为实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应将待审查的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指定律师审查,经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审阅。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理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法人代表单独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项目执行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2.合同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4.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各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提法律顾问(律师)是指本基金会特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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