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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保证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开展,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八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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