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资金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其它高校的经验,鼓励广大教职工、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向学校捐资捐物,学校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支持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予。
第四条 捐赠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 坚持自愿、无偿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原则。未经捐赠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湖南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秘书处,与教育发展与校友联络办公室、校友会秘书处合署办公,作为校内常设管理机构,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八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九条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免费医学生专项类:立足国家和人民对医卫人才的迫切需求,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为新医科人才培养开展的新探索。
(二)学生奖助学类:包括奖学(基)金、助学(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创新创业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训练基金等项目。
(三)教师奖励类:包括讲座教授基金、奖教(基)金、助教(基)金、国际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等项目。
(四)校园基本建设类:主要用于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学校的教学科研条件、校园美化,项目按规定以个人或班级冠名。
(五)学院发展类:根据学校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专业兴院等院系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六)其他项目类:对于不指定用途的捐赠,学校将注入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统筹使用。
第十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的大额捐赠专项,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教育基金会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主要包括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教育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对捐赠资金、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赠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进行统一代管。
第十三条 对所有社会捐赠实行报批制度,各部门、学院在联络、办理捐赠事宜过程中,应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填写《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并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询问和审核。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捐赠物情况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按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登记入账,基金会秘书处同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社会捐赠资金均应进入教育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户 名: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衡阳分行
账 号:4381 9188 8013 0001 7494 3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
邮 编:421001
联系电话:0734-8281997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捐赠方办理捐赠免税资质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相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基金会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和捐赠项目的有序推进。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者报告捐赠财物的使用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五章 鸣谢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的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人士或社会团体,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纪念:
(一)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将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刊登鸣谢公告,并通过其他媒体在校内外进行广泛宣传;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捐赠荣誉册,存放校史馆永久珍藏。
(三)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可以学校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的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活动中心等冠名致谢;对捐赠景观、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可立碑或挂牌冠名致谢;对捐赠资助各类庆典活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等的团体(个人),可以“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鸣谢;对设立奖教励学金的,根据额度可以用捐赠者命名。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向捐赠方开具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
(五)通过线上捐赠的捐赠者,将获得一份电子捐赠荣誉证书;根据其意愿,学校可另行提供纸质捐赠荣誉证书。
(六)学校还可根据捐赠者的愿望,商定其他纪念或致谢方式。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捐赠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受赠部门、学院提出终止动议,由教育基金会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捐赠项目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该基金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捐赠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受赠部门、学院提出意见,并报教育基金会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统一纳入教育基金会进行管理,但必须用于与教育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